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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选


法学文选

作  者:吴经熊 ,华懋生 著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年11月

定  价:44.00

I S B N :9787562009498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学理论与研究    

标  签:法律  法学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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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近年来法律学校,很一种蓬勃的趋势,研究法学的人,也比以前踊跃的多。被儒教压了了几千年的法学,居然露了一息生气,因此浸淫在这法学圈子里的人们,就愈感觉到法学著述的缺少,不能满足一般求智欲望。
    研究过比较法律的人,总说英美不成文法里,所研讨到的法律或法学问题,比较大陆成文法里,多而且精。这因为英美判例中,多讨论到法理的精微处所。他们没有死条文可以援用,非要反复研讨到无懈可击的时候,才成功到法律的效力,而可以拘束讼案,折人心服。所以阐发法理就立时引起法律的变更创造,律师法官,全神注此;法理日精,法律日进。
    本书定名为法学文选。第一辑一共选辑了四十篇我们不能说国人的重要法学文章,都已选辑在内;但是这些文章,至少总可说是作者个人一部分的重要思想。并且有若干篇文章,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史里的史料。

TOP目录

总序
凡例
法学文选序
法律与命令
说研究法律之方法
现代法律哲学之三大派别
近代法律哲学之派别和趋势
法律解释论
关于现今法学的几个观察)
狄骥的著作及其学说
《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
中国旧制下之法治
世界两大法系之发展的原因
政法上的唯心主义
借英国法中许多稀奇有趣之点来阐明法律的性质
自然法观念之演进
中国新分析派法学简述
续中国新分析派法学简述
法律观念之演进及其诠释
法律社会化论
现行法与民生主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院管辖权限的研究
宪法初稿中的“人民之权利义务”
行政裁判制度之研究与建议
中国宪法的几个问题
比较民法导言
新民法的新精神
民法债编的精神
民法物权编的精神
民法亲属继承两编中家族制度规定之意义
从现行民法考察赔偿义务人之代位
自由权契约权财产权新论
债权之对世力
所有权包含义务论
劳动契约法论
近代劳动立法之新趋势
刑法修正案的时代背景
新旧刑律比较概论
公证制度之探源
国际立法的发达
战时国际法上之继续航程原则
苏联与国际法
部分新旧译名对照表
《法学文选》重刊后记

TOP书摘

    为“是非”是自然的理性,好像冥冥中有规定的。比如“是的”,无论哪一个人,无论哪一个国家,无论哪一个时代,都以为是的。反之,亦然。这就是自然法(Jus naturale)。在英文中是(Naturallaw)这种法律,好像是上帝给我们无论哪一个国家或者哪一个时代都是一样的,我们个个人都能享受的。等到中古时代,黑暗时期,北方的野蛮民族,往南打下来,罗马就亡国,文化停顿,一直到第二次文艺复兴的时代,有人研究“罗马法”,才知道有这“自然法,”于是才有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我们可以说是法律哲学的嫡派。他们主张,“我们研究法律,是拿我们理想中所定一个很好的标准去批评现在的法律,那么才可以使它进步”。这样看来,哲学派并不是研究法律,现在的状况,是怎么样,却是研究法律应该是怎么样。简单地说起来,法律哲学派用哲学去研究法律,不是研究whatisLaw乃是研究:“what Lawought to be。”因为要研究法律,应该是怎么样,所以这一派以为世界上是有“自然法”的,他们说,“Law is nothing but right reasoning which is common to all”。所以这一派以为法律是替民众谋幸福的,但是事实上,世界上的人类,并不是平等的,因为各人的环境不同,时有许多纠纷,不能拿一个人的权利义务和幸福作为标准,并且这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这一派常常说,“脑中所理想的一个人是没有的,完全是假定这一个人应该享怎么样的幸福,应该得到怎么样的权利,应该尽怎么样的义务,再拿这一个人的抽象的幸福权利和义务来定成具体的法律,再应用到社会民众当中。”表面上看起来,仿佛这个标准定得并不坏,但是我们仔细去研究一下,就晓得哲学派完全是在空中造楼阁,于事实上不大有十分裨补。我们知道“公平”(Justice)是没有绝对一定不易的标准的,一时一地都有分别。比方我们拿印度来说,印度从前有一种风俗,如果一个寡妇在火里烧死,是他最荣誉的最神圣的一件事,但是照我们看来,这事是惨无人道的。所以依哲学派说,拿理想的抽象的个人的幸福权利和义务来做具体的标准,实际上相差太远了。我们看法国和美国的革命,当时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的宪法,都是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他们拿理想中的个人作标准,应该有什么幸福权利和义务,于是他们的眼光,集中于个人,以个人为单位,于是将国家的权利,极力的缩小,个人的自由,极力的扩充,使得国家无力干涉。但是这种种的情形,虽然受哲学派的影响,也是受专制太过的反应,所以要极端发展个人的自由。不过这种理想,于政治哲学上,却发生问题。政治哲学是说,国家是无数的分子联合组织起来的。而法律哲学派是“以个人为本位,用种种方法抵抗有组织体的国家”。这种学说,是不是好的现象呢?我现在可以拿具体的事实来证明一下。
    美国的宪法上是有一条“契约自由”的规定。比方我国为生活非常困难,可以到资本家或者厂主那里去同他讲,“我愿意一天替你做十六点钟的工,希望得到三块钱的工资。”我同他订契约,如果他也很欢迎的订了,这完全是个人的自由,我愿意订这个契约,他也愿意订这个契约,双方一点没有强迫,照理国家不能干涉的,如果去干涉,就是侵犯个人的自由。但是我们想这种契约,是否良好,国家是否应该容忍这种契约的存在,当然是不可以的。不过照前面讲的,以个人为本位,政府是没有方法可以去干涉的,所以美国的宪法,在从前大家以为是很完备的,其实是不然,因为拿个人对国家对抗,处处注重个人自由,忘了人民同国家是联合组织体,决不是抵抗的敌体。我们看美国的大理院,天天用种种方法去弥补,已经成为宪法的缺点,使得它能够一方面符合现在新的政治,一方面扩张中央的权力,缩小个人的极端自由。照这一点看来,哲学法学派的理想,同事实确是相差太远了。
    这一派法律的方式,是不拘定人,无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都是可以的,不像上边所说的历史法学派,有拘定的。不过这一派最大的一种短处,就是太玄想,离开事实太远,而且把法律的标准,定得太呆板太浅狭。我们是晓得世界的事情,没有永久不变的,就是理想也是随事实变更的。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精装

页  数:635

开  本: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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