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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5—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5—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 书: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出版时间:2013年03月

定  价:14.00

I S B N :9787509343203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通识    

标  签:案情 案例分析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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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5)(案例注释版)(第2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
  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5)(案例注释版)(第2版)》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TOP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适用提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案例1 继承法保护的是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案例2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范围】
  案例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可以继承
  案例4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范围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案例5 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属于遗产
 第五条 【继承方式】
  案例6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案例7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案例8 恶意侵害其他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其继承权丧失
 第八条 【诉讼时效】
  案例9 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不能超过2年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案例10 收养女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案例11 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例12 再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案例13 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案例14 丧偶儿媳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出资料理后事的可以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案例15 丧偶儿媳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案例16 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且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予以照顾
  案例17 长子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配遗产
  案例18 继承开始后,若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则按法定继承办理
  案例19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配遗产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案例20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案例21 虽与被继承人是同居关系,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第十五 条 【继承处理方式】
  案例22遗产分割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的一般规定】
  案例23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案例24 被继承人有权立遗嘱指定遗产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儿继承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案例25 确定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案例26 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27 对于形式上有瑕疵的代书遗嘱,如有证据证明代书遗嘱确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有效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案例28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遗嘱继承
 ……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TOP书摘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147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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