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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起诉受理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起诉受理卷

作  者:梁凤云 著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定  价:78.00

I S B N :9787509339145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司法制度    

标  签:法律  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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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司法批复是最高司法机关针对行政审判实务中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答复意见。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比较原则。按照法律规定,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既对该具体案件有约束力,也对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因此,司法批复具有类似法律规范的普遍适用性。这些司法批复属于广义的司法解释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起诉受理卷》是对司法批复的解释,实务意味浓厚。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起诉受理卷》又不仅仅是实务书籍,在阐述相关实务问题时,也闪耀着理论的光芒,相信对于行政法学研究也会有所助益。

TOP作者简介

梁凤云,山西盂县人,1974年生,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1993年至1997年就读于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至2001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毕业分配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3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2006年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在博士研究生期间,荣获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一等奖、一等奖学金等。个人专著有:《行政诉讼判决研究》(博士论文)、《行政诉讼判决之选择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法律适用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合著有: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指定教材《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一般行政法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等三十余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行政法论丛》、《行政法学研究》、《公法研究》、《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

TOP目录

起诉受理部分
一、起诉期限
1. 法律规定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短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应当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起诉期限计算
2. 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
3.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不同
4. 行政机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内容的起诉期限的计算
5. 后来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的计算,
6. 对《若干解释》第42条“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理解
二、复议前置
7. 当事人不服相当于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申诉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 原《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第10条的规定可以视为复议前置
9.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应当行政复议前置
10. 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三、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
11. 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生效之前的,行政诉讼法没有溯及力
12. 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生效之前,且原《贯彻意见》尚未生效,行政诉讼法和原《贯彻意见》不具有溯及力
13. 当事人起诉的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以前,起诉时行政诉讼法已施行且未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法没有溯及力
四、不具有强制力行为的受理
74. 自愿基础上的集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15. 行政机关的提议行为不具有强制力

受案范围部分
一、刑事司法行为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16. 监视居住行为不可诉
17. 刑事搜查、扣押等专门调查行为不可诉
18.公安机关依照行政法律和行政规范作出的行为应当界定为行政行为
19. 名为刑事侦查实为插手经济纠纷的扣押财产行为的可诉性
20. 受理和审理阶段对刑事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
21. 刑事司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
一、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的可诉性
22. 行政机关因对其下属部门的指令形成的关系属于内部行政关系
23. 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划拨行为属于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24.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5. 对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行为属于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三、行政机关基于司法机关行为作出的行为的可诉性
26. 行政机关基于会议纪要和人民法院通知作出的行为的可诉性

TOP书摘

湖北高院审委会经讨论认为,依照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效力的原则,应按《行政诉讼法》确定的15日执行。同时认为,《行政诉讼法》的本意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行政管理相对人大多是依照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起诉。因此,倾向性意见是,在当前没有作出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交代起诉期限为30天的,按30天的起诉期限受理;没有交代起诉期限的,按15天的起诉期限受理。
  【适用精析】
  本请示问题涉及的是《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理解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法》规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主要是参考了《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大多数法律规定的经复议后的起诉期限。例如,《标准化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律规定了长于15天的起诉期限。例如,《海关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海关无法通知的,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法律规定了短于15天的起诉期限。例如,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03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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