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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


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

作  者:[美]詹姆斯·M.布坎南 罗杰·D.康格尔顿

译  者:张定淮 何志平

出 版 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丛 书:社科文献精品译库

出版时间:2008年06月

定  价:39.00

I S B N :9787509701997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政治    

标  签:原则政治  民主  利益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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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对宪政民主的诟病几乎同战争一样贯穿了整个20世纪。时至今日,认为民主无法逃脱“歧视性”命运的人仍不在少数。而本书可看做近年来为解决“歧视性民主”问题的重大理论尝试。本书在理论构建上适时引入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和海萨尼的“不确定性”两个技术元素。前者消除了制定政治正义原则时,为己谋私的利益博弈格局;后者则消除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不对称。本书认为,普遍性原则应该成为立宪的根本原则,唯有在宪政层面上贯彻这一原则,才能避免多数人通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剥夺少数人的利益。

TOP作者简介

詹姆斯·M.布坎南,美国哈里斯大学教授,乔治·梅森大学公共选择研究中心总顾问,经济学诺贝尔奖金获得者(1986)。
  罗杰·D﹒康格尔顿,经济学教授,美国乔治·梅森大学公共选择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

TOP目录

译者序 / 1
前言 / 1
鸣谢 / 1

第一部分 导论
第一章 普遍性原则、法律与政治 / 3
一 规则是由人发现的还是人为制定的 / 4
二 无知之幕的运用 / 6
三 法律之下的平等 / 8
四 法律中普遍性原则的效能 / 10
五 法律与社会目标 / 12
六 政治中趋向普遍性原则 / 13

第二部分 分析
第二章 多数主义民主 / 19
一 契约主义的基础:作为交换的政治 / 20
二 契约遭到破坏:作为强占物的政治 / 24
三 政治选择的目标 / 26
四 选择对象的内生性 / 28
五 简化的图解 / 29
六 政治是否有必要是正集合 / 31

第三章 消除非对角线 / 35
一 多数主义轮换的必要性 / 36
二 非对角线上的不对称 / 37
三 寻租与非对角线 / 43
四 人与人之间有价产品的区别 / 45
五 对角线制约下的多数稳定 / 50
六 存在偏好差异背景下的普遍性原则的政治效率 / 51

第四章 扩展讨论 / 54
一 集体行为的基础 / 55
二 对称性的含义 / 55
三 宪政化作为普遍性原则 / 59
四 普遍性原则与集体行为的正当性 / 62

第五章 普遍性原则与政治议程 / 64
一 作为范例的政治 / 65
二 非自然的普遍性 / 66
三 公共性的神话 / 67
四 政治抉择的创造性 / 70
五 宪法性企业行为 / 71

第三部分 应用
引言 / 77
第六章 普遍性与外部性 / 78
一 公共土地的积极与消极管理问题:一点题外话 / 80
二 以环境法规为例证 / 82
三 多数党轮执与对等外部性管制中的普遍性 / 84
四 多数党轮执与非对等外部性集体化中的普遍性 / 86
五 普遍性与产权的发展 / 88
六 政治无效率的存在 / 90
七 代际及序列外部性 / 92
八 结论:外部性与政治失效 / 94

第七章 市场限制与普遍性标准 / 96
一 对内部(国内)贸易的政治干预 / 97
二 对外部(国外)贸易的政治干预 / 99
三 普遍性原则制约的应用 / 101
附件 最惠国条款 / 105

第八章 普遍征税的政治效率 / 107
一 不同政权下的税收效率 / 108
二 多数民主 / 112
三 效率的含义 / 115
四 税收普遍性的含义 / 118
五 结论 / 121

第九章 赤字财政与时段性歧视 / 123
一 赤字财政与时段性普遍原则 / 124
二 普遍原则与李嘉图—巴罗的债务中立原理 / 125
三 公债、公有资本与普遍性原则 / 127
四 赤字财政与宪法上的普遍性标准 / 128
五 债务偿还与普遍性原则的标准 / 130
六 结论 / 131

第十章 普遍性原则与公共服务的提供 / 132
一 普遍性与政府服务的分配 / 133
二 公共服务生产的分配方面 / 138
三 普遍性与公共服务的生产效率 / 140
四 政治效率与公共物品的资助 / 141
五 结论与总结 / 145

第十一章 普遍性原则与再分配 / 147
一 支付转移 / 147
二 程式化中间选民模式中再分配的范围 / 148
三 来自要求实行非普遍性原则的压力 / 150
四 公共和个人对支付转移的需求 / 153
五 对老年人实行的总财政转移支付 / 154
六 对其他目标群体的转移支付 / 156
七 提供实物或进行补贴的特殊服务 / 158
八 宪法性财政歧视中存在的一些困难 / 158
九 结论 / 161

第十二章 一致性缺失的普遍性:社会保险 / 163
一 统计的一致性:保险和彩票 / 164
二 普遍性与社会保险 / 166
三 国家扶持的竞争 / 168
四 犯罪和惩罚的随机成分 / 170
五 结论:统计的一致性和宪政抉择 / 171

第十三章 一致性缺失的普遍性:联邦主义 / 173
一 此地的同质性不一定需要彼地的同质性 / 173
二 普遍性与机动性 / 176
三 联邦主义和一致性服务水平的根源 / 177
四 结论:联邦制度作为目标服务的主要手段 / 178

第四部分 前景
第十四章 宪法秩序的政治构架 / 183
一 最低限度的但具歧视性的多数主义民主 / 185
二 最大限度但不具歧视性的多数主义民主 / 186
三 有限普遍性原则:受约束但又较为宽松的政治 / 187
四 对政治秩序的非契约论解释中的普遍性原则 / 189
五 21世纪的政治经济 / 190参考文献 / 192中外译名对照 / 199

TOP书摘

译者序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终于完成了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教授与罗杰·D康格尔顿(Roger D Congleton)教授合著的大作《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向非歧视性民主》的翻译和校稿工作,实在有一种解脱之感,轻松之意溢于言表。不过,这次完成任务后的轻松却与往常完成译稿后的心情有所不同,总有一种意犹未尽之感。依据鄙人的译作习惯,我们是不太希望用欧化的语言出版译稿的,而是通过对原文进行消化,然后以通俗的文字来表达。然而,这次却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因为这本专著的英文原书所用语言之晦涩,结构之复杂,内容之严肃,都不容译者有丝毫走样。译者虽试图竭尽全力,以忠实原文的态度、大众喜闻乐见的文字来表达原作者书中的思想,但未必能完全做到这一点。
本书是一部集政治哲学和经济哲学于一体的专著,其基本的命题是,“现代政治并非原则政治,而是利益政治”。而对这一命题做出判断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对全体公民实行了普遍性待遇。用布坎南的话讲就是“只要对公民中的某类特定群体实行某种具有歧视性的待遇(不论是奖励,还是惩罚),或以某类人在对全体社会成员有益的事情上具有高人一筹的智慧而将公民划分为该受奖赏和不该受奖赏之类”,那么,这样的社会就是实行“利益政治”的社会,理由是,这些做法违背了普遍性原则。
在这样一种命题下,布坎南和康格尔顿两位教授将本书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是导论,即本书的第一章。其中作者的笔墨主要集中在那些他们认为在最终参与意义上可以被称为“民主”的社会秩序的架构上。他们认为,“民主的限制性条件(democratic proviso)虽然意味着每个人都在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方面以及在形成使个人、群体和组织在其框架内运作的政治行为方面具有发言权,但这并非意味着人们在进行集体选择或这种选择的结果对个人具有平等的影响力”,这两个方面反映出参与式民主在运作上存在的差距。
作者认为,普遍性规则是法律的基础,这是广为认同的概念,而普遍性原则作为政治的哲学基础则产生于关于个人伦理的规范概念。其具体的制度基础则在于理想法治,而这种理想法治的思想又产生于人们对“国家”所抱有的浪漫而理想化的幻想:认为国家是这样一个实体,它仁慈地对待其公民,并为他们提供全面自我实现的机会。这里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社会治理的规则架构是怎样形成的?为此作者在本章中列举了两个相互对立的基本概念:一是真理判断性概念(truth judgment concept)。其基本内涵是,人们生活在其中的规则制度架构独立存在于人们的认知范围之外,有待于人们去发掘和鉴别,因此政治说教中所包含的“真”和“善”的价值取向引导着人们去认识有益的规则并形成制度架构。布坎南对这种概念进行了批判,认为它存在着两个缺陷:一是它没有涉及参与式民主平等之基础;二是它没有体现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分配的逻辑关系。另一个与此相对的概念是契约主义概念。它强调的是人们共同聚居的规则(基本法律和政治架构)是通过人们的讨论、分析、游说和相互协商等参与过程而严格地逐字逐句制定或创制出来的。其本质是人们为了获取自由而同意约束自己。对社会全体成员有益的规则或政治行为是通过自由选择所确定的。契约主义的潜在目标虽然是对人们行动自由的限制,但这种限制所产生的结果使当事各方均受益,这种互给互换本身就意味着普遍适用的规则,因此,一致性的达成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在导论中作者还提到罗尔斯(Rawls)的“无知之幕” (the veil of ignorance)的运用问题,他认为,无知之幕和/或不确定性(uncertainty)提供了这样一种手段,它“将各自确定的利益的推进与在概念上所界定的‘社会契约’的规则之间的差距进行了弥合”。
在导论中,作者通过三个方面(法律之下的平等、法律中普遍性原则的效能和法律与社会目标)问题的讨论,提出了一个贯穿全书的主题:“普遍性原则应该如何被延伸到政治之中”,并且明确提出,“一个不能满足普遍性原则的一些变体(如平等原则)的国家就不能被认为具有合法性”,由此,他们对后宪政政治做出了这样的批判性结论:后宪政政治的本身,即使是在概念上,也不能真实反映无知之幕架构的一致同意的理想化状态。其运作实际上就是多数主义政治。无知之幕下的一致性是绝对不会实现的。因此作者实际上在导论中就已经点题,现实的民主政治并非运作良好,这是很少受人质疑的基本论断,只要具有歧视性的分配存在,那么这种状态下的政治就是利益政治,而非原则政治。
第二部分包括四章(即全书的第二至五章),它所涉及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普遍性原则如何实现。
在第二章中,作者对于以契约主义为基础的交换性政治(politics as exchange)和契约主义政治进行了讨论。对于前者,作者认为,必须承认理想化交换政治的实现是存在许多实际困难的,但这种对实际困难的承认丝毫没有排除“一致同意”标准所具有的规范性意义。因此,作者在书中推荐了《同意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一书中所提到的关于全体一致的威克塞尔式标准(the Wicksellian criterion of unanimity),因为全体一致标准的应用,在宪法层面的规则抉择中,可以减少分配冲突发生的潜在可能性。理由十分简单,它创造了规则选择上的“无知之幕”,进而使明确的分配动机不太可能产生。结果是,关于规则的争论将围绕着理论,而不是围绕着利益而展开。对于后者,作者是从社会分配的角度进行分析的。他们明确指出:这里的政治在本质上涉及分配(问题),强占性政治就是“占多数地位的(社会)联盟的成员从不具有联盟成员资格的(社会)成员那里获取所希冀的利益(的行为)”。为了更为清楚地表达这种强占性政治的本质,他们甚至用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对自然状态所做的“战争状态”的描述来比喻它。显然,这种强占性政治并非布坎南和康格尔顿所希望的。他们从分配的角度来论述社会多数对社会少数的剥削,其意在于表达和凸现社会财富“分享性政治”的合理性。
在第三章中, 作者以消除非对角线为题,通过对矩阵的描述,说明了下述问题:多数轮换的循环交替具有必然性,但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有两个基本条件的保证,一是连续性的投票选择是有保证的,二是联盟的组成可以围绕着这种选择而做出调整和变化,而轮换的结果由多数投票过程所决定;多数表决的运作,如果缺乏制约因素,就肯定会产生违背普遍性原则的非对角线结果。他们进而得出这样的结论:多数统治本身往往是违背普遍原则的;在非制约性和具有制约性的多数统治之下的寻租动力源于人们对作为多数成员可能存在的区别性收益的预期。但作为一个成功的多数联盟的成员所获得的预期收益也许少于或多于为争取获得多数联盟成员资格所投入的成本。而且,在多数主义选举轮换制度下的整个一连串时段内,从集体行动中获得利益的期望也许会得到相反的结果。作者还放弃了 “所有人对公共物品的评价是一样的”假定,指出,当参与者之间对公共物品的评价存在差异时,制约因素的存在也会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作者还对存在偏好差异背景下的普遍性原则的政治效率进行了探讨,指出在一种制度体系中,只有任何人都没有进行这种(寻租)投资的动力时,这种制度在政治上才具有最大效率。
在第四章中,作者对集体行为进行了讨论。他们认为集体行为中的普遍性原则在集体性权力缺失时,能够得到最为典型的体现。在这种被称为“前集体状态”或“无集体状态”的条件下,人们的行为出发点才可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出自集体权力的强迫,在这种情形下,人们的行为具有某种“对称性”,即从投入与其收益相比较而言,可以在他们中间实现均衡,此时人们行为的集合被看成是矩阵的对角线,也即“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在政治生活中的普遍性原则也是同样的道理。对称性在政治中可以在两个层面体现:第一,从实体性方面,人们一旦成为某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即被视为应当享有这种对称性,因为从规范意义上讲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第二,从程序性方面,普遍性原则要求政治共同体中所有的成员都得到平等的待遇,而不能考虑他的背景、身份等特殊原因。在适用法律上面,普遍性原则具有最为典型的特征。因此,宪政化成为在政治领域追求普遍性原则的程序性方式,可是宪政的途径只能运用于公共生活当中,而不能涉及因某些信条而影响个人生活的方面,否则一部分社会成员就可能遭到歧视性待遇。
第五章讨论的是普遍原则与政治民主议程的关系。作者通过对一系列问题,如普遍性原则需要何种政治概念才能成为一种相关的特性;是什么固有的设想使分析家们认为在不存在和确实不能存在普遍原则的地方存在着普遍原则等问题的探讨,揭示了普遍性标准与宪政之间的某种直接联系。作者对作为范例的政治进行了讨论,认为多数主义政治是难以避免的,但指出,多数主义政治是以多数联盟者行为利益最大化而构建的,而对少数存在歧视。正是在这种环境下,更应强调对普遍性原则或标准予以尊重。作者对非自然的普遍性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假定个人行为具有理性,并存在具有利益最大化的趋向,那么,待遇上的普遍性原则就必须被归类于非自然性特征,虽然确实存在一些既符合普遍性原则又满足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的政治结果,但这种状态是不稳定的,多数联盟会倾向对其进行改变。作者认为,即使人的理性在政治选择上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多数政治行为仍不能将普遍性原则的理想消灭。他们实际想要表达的意思是,政治议程规则是可能在政治行为中存在公共产品的那种“公共性”( 即普遍性)的。关于政治抉择的创造性,作者提出,不应从政治抉择过程来分析普遍性可能产生的原因,而应该认识到,政治抉择的可能选项本身也是政治家创造的,只要他们认为这种选项符合本联盟利益。这对于任何联盟而言都是如此。他们会假定一个符合本联盟利益的选项,然后再去选择它。对于在体现宪法精神的现行选举规则下,多数联盟可能对少数联盟实行歧视性待遇的做法,作者进行了批判,指出,这是一种“短视”的行为,因为选举规则的相对稳定为少数派上升为多数派地位提供了保证。现实的多数联盟也有成为少数的时候,任何多数联盟的歧视行为所获收益会逐渐为将来的被歧视的成本抵消,甚而被超出,所以,目光长远的政治家是可能选择一种普遍性原则的。
如果说前面的两个部分是作者为普遍性原则在政治中的运用奠定了分析基础,那么本书的第三部分的各章就是作者对普遍性原则在实际问题上的应用所做的阐述。作者清楚地意识到普遍性原则在运用上既复杂又困难,因此他们在本部分的引言中明确无误地告诉读者“普遍性或非歧视性待遇可以提出(这样)一种准则,(它)使人们能够对提出的或可观察到的政治行为进行积极或消极的评价”。
作者在第六章首先讨论的是普遍性与外部性问题。作者认为,社会交往与政治生活中可能会产生相当广泛的外部性问题,我们已经讨论的普遍性原则的运用不但可能满足个人在待遇上的要求,也完全可以被用于解决政治生活中的外部性问题。外部性问题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等外部性的情形,另一类是非对等外部性的情形。前者是指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大致相当时出现的情况,而后者是各方意愿相差太大时出现的。如两人之中,一人吸烟而另一人不吸,两人如果同时吸则所带来的外部效应不一致。但是普遍性原则的运用在任何一种情况当中都具有明显的政治效益,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将普遍性作为一个积极的管理因素,它常常在一个动态的世界里使所有各方获益。因此,宪法性的解决方法往往是长期解决方法。在静态世界里,人们原则上可以制定永久产权和管制机制来解决大部分外部性问题,把寻租的活动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七章主要谈论的是市场限制与普遍性标准的问题。它所得出的结论是,仅受政治目的之驱使而对市场分配所做出的任何干预一定反映出对普遍性标准的违背。本章的重点就是阐述普遍性原则对政治联盟干预特定市场的倾向所具有的制约作用。第一节讨论的是政治联盟对内部(国内)贸易的政治干预;第二节讨论的是政治联盟对外部(对外)贸易的政治干预;第三节谈到了普遍性原则制约的应用。作者认为普遍性原则的实施,可以通过强制的宪法性制约来实现。如果你想参与在所有人和所有利益集团的待遇上体现普遍性原则的政治,你必须承认应该采取宪法性制约来反对歧视,而这些制约可以间接地使你所期待的价值最大化。
第八章主要论述的是普遍征税的政治效率问题。作者首先阐述了不同政权下的税收效率,指出,税收架构如果是处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时,即它将经济总价值降低至本可以通过某种资源、技术以及行为约束而可能获得的价值水平以下,且又处于修改后的一套宪法规则的情况下时,它就是没有效率的。在这里,作者实际上所强调的是两个判断税收架构是否具有效率的条件之间所具有的相互依赖关系,前者是指税额分担体系的合理性,后者是指税收决策存在于其中的政治体制。作者不仅在税额分配方面对普遍性原则与其他规范性原则进行比较和对照,还对税收方面实行普遍性原则的含义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讨论,指出,以普遍性原则为特征,将人们和/或其他征收对象的税收架构与其他体制架构相比,经济资源的浪费程度要低;关于多数民主原则与税收财政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多数表决会使一部分选区居民通过财政程序受到最大限度的剥削,而居支配地位的多数联盟成员则从集体行为中获得大量利益。多数投票,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不仅远不能产生中间或折中结果,且一定会使多数派成员与少数联盟的成员之间的区别最大化,因而作者指出,多数民主不利于普遍标准性理念的实行。从效率的角度看,普遍征税比民主体制中的区别性或歧视性征税更具有效率。在讨论税收普遍性的含义时,作者提出,普遍性原则的标准必须在操作层面上予以界定,因为普遍性原则的最终目的是制约多数主义政治,防止歧视性的运用征税权力的自然倾向。整章得出的结论是:最充分符合政治效率标准的税收制度可能就是没有例外或减免的统一税率所得税,任何背离普遍性原则的举动只会加剧政治冲突,因而降低了财政制度的效率。
第九章讨论的是赤字财政与时段性歧视问题。作者首先论述了赤字财政做法对普遍性原则的违背,因为“后代人”受到了“目前一代人”的剥削。这就是所谓的时段性歧视的基本内容。作者认为,如果选举人是完全理性的,他们就会明白政府开支的资金筹集不论是通过税收还是通过举债手段,其原理是一样的,这两种筹资手段在对个人行为所起的作用上也是一样的。因此,即使存在着李嘉图中立理论(Ricardian proposition on neutrality)得以实施的条件,政府开支所需费用以举债的形式来筹集也是违背时段性普遍原则的标准的。但是作者对政府筹资或举债的用途类别进行了区别,指出,为公共项目筹资的真正借款在随后延伸的时间内会产生收益,就不违反普遍性原则。为在财政上实现普遍性原则,作者认为某种平衡预算的要求(即通过合理调整来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特别处理的做法)应当成为一揽子宪政改革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对债—税规模必须实行制约。
第十章论及的是普遍性原则与公共服务提供的问题。作者认为,政府所提供的服务方面也涉及普遍性原则的运用问题。本章的主题非常明确:只要是立足于普遍性原则的基础,约束民主政府的分配、生产和资助所提供的物品与服务,都会提高集体决策的效率。将普遍性原则运用于政府活动,其实质就是指投入与政治收益对于个人而言都是平等的,政治待遇都是相同的。针对政府的公共服务,普遍性原则指的是无论是就公共服务的福利分配方面,还是就公共服务的生产成本的分摊方面,或者是在公共服务生产过程中追求效率方面等等,都可以将普遍性原则加以运用,只是在运用当中应当针对具体情境与条件加以处理。基本上,越是可以测量的成本投入与产出(比如现代政府在很多情形下都可能遇到的经济与财政分配与产出的问题),就越有可能确定普遍性原则是否得到了运用。在这些过程中普遍性原则可能不仅仅涉及个人,还涉及地区、阶层、利益集团以及各种联盟等等。总之,政治效率可以通过加大执行普遍性原则的力度得到进一步提高。
第十一章讨论的是普遍性原则与再分配问题,重点论述的是转移支付型体制的多数主义政治中普遍性原则的应用。作者认为,普遍性原则与支付转移似乎具有矛盾性,因为支付转移的发生意味着在净纳税人和净支付转移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中存在不平等待遇。普遍性原则虽不能消除人们由于歧视性项目而产生的对支付转移的要求,但它却有效地使跨阶段支付转移项目宪政化,使其免受多数主义对结果实行的明显有利于现实居主导地位的联盟成员的操纵。他们认为,只有当整个支付转移方面的架构与普遍性原则保持一致或被视为政体有效宪法的准永久性组成部分,且因此而不受多数联盟轮换的干预时,福利体制才能与民主程序保持一致。由于理想化的人人平等的支付转移方式是不现实的,所以,中间选民的选择实际上也就符合了普遍性原则。作者运用普遍性原则分别对不同社会群体实行支付转移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作者反复提醒读者要认真审视多数主义政治的运作方式并对这种运作方式实行宪政性制约。因为任何群体,只要其成员既具有公民投票权,又有资格获得具有区别性的有利财政待遇,就会通过多数主义政治寻求提升自身利益。为此他们特别强调,“多数联盟明显地以牺牲其他群体利益来为某些群体提升利益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

第十二章所探讨的是一致性缺失的普遍性问题。显而易见,坚持普遍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在政府服务中对一切个人都保持完全一致,即从客观的意义上每个公民必须获得与其他公民完全一样的服务质量与数量。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没有完全的一致性也有可能实施普遍性原则,尤其是在追求普遍性原则的同时人们还要寻求政治效率。例如,如果可以满足所谓事前一致性的条件,则普遍性原则也可能实现,因为虽然最终的结果是不平等的,但是在事前存在着随机的不确定的一致性,即每个人获利的几率是一致的,类似购买彩票或保险这一类行为。同样的,社会保障的做法也与此相类似,因为它也满足了事前一致性的原则。此外,在奖励或者惩罚的行为中,也可能包含了以较少的投入实现更高的政治效率的途径,只要满足这个条件,政府实行奖励或者惩罚的标准就具有不针对个人性,而是对所有人都平等对待。前者如业绩、表现,或者随机式的,后者如犯罪记录、危害程度等等。因此,如果把歧视性竞争仅仅看成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结果,那么,歧视性竞争可能会与普遍性原则相一致。
第十三章的主题是:普遍性原则约束下的联邦体系避免了不必要的政治决策成本,同时为地方有效生产提供了一条途径。联邦体系一方面意味着联邦制度是一种科层次的治理体系,它把一系列政治单位中的各种政府活动职权下放给各级,每级给予一定的管辖权;另一方面,联邦之内的各个地方的多样性也非常突出,各个地方的条件与需要不同,也就要求不一致的政府服务。因此在联邦制内要求普遍性原则并非就是要求一致性。在实践中,一个受普遍性原则约束的有明确财权的联邦政府可以避免政治不公平的问题,因为每项集体决策都是出自受到了可行的普遍性原则约束的管理机关。各个地方政府保持某种程度的弹性与机动性,也可以有效地保证普遍性原则得以实施。在联邦体系中,有可能各个地区的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不一致,但是在其内部,是保持了这种一致的;并且从根本上说,各地区之间的不一致带来了一种地区间流动的可能,这也成为保障一个国家内部普遍性原则的一个条件。这个时候的着眼点是——正如前一章已经论述过的——只要能够获得政治决策者事先预期的普遍性,即使不一致的服务也能采用,来实现政治效率。
第十四章是对全书的理论总结,同时也是对于普遍性原则在政治现实中的意义的一个总的认识。本书与古典自由主义的思维之间存在一个最为本质的区别,那就是本书所分析的普遍性原则并不主张最大限度地非政治化,即尽可能地缩小公共权力机关的规模,而是希望在政治与社会力量的互动中找到一种权力制约结构,这一结构明确地体现出书中反复论述的普遍性原则。民主国家从制度上讲即是多数主义政治的国家,然而如何在多数主义政治过程中达成普遍性原则,如何在多数主义民主中消除歧视性因素,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本书所做分析的政治哲学出发点是:尽管人们作为个人的待遇有所不同,甚至悬殊,但是从规范意义上说,人们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的成本分担者以及利益分享者的平等义务与权利是不能有差异的,接受这一点就应当认识到,世界政治的变革必须是朝着普遍性原则,而不是背离普遍性原则的方向进行。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布坎南和康格尔顿两位教授所要表达的核心内容是:多数统治的内在逻辑意味着不平等待遇或歧视的存在;多数联盟在缺乏制约的状态下就会以牺牲别人的利益来提升本联盟成员的利益;在宪政制约之下,多数统治对不同群体实行有区别性的对待的情况就会受到遏制。本书所极力倡导的思想是将法律中广泛运用的普遍性原则引入政治之中。
完成本书的译稿后,鄙人产生了这样一种想法,即本书中所倡导的在政治中引入普遍性原则的思想是否具有理想的色彩。因为贯穿本书的逻辑主线是,多数主义的统治就本质而言是具有歧视性的,而这种歧视所体现的不公平待遇是以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为前提的。作者为解决普遍性原则与多数主义统治之间的内在矛盾而提出了宪政性制约的重要性,而宪政性制约,从根本上讲,只能降低歧视性的程度,并非可以彻底消除社会所存在的不公平待遇。所以作者在本书的命名上提出的“通向非歧视性民主”是否是一种价值取向?它是否具有一种数学概念上“无穷接近”的相对平等意味?鄙人认为这是阅读本书时应该思考的问题。
中国政治学的发展,相对于其他社会科学门类而言,尚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在实现政治文明的过程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使鄙人想起了早在一个世纪之前梁启超先生就曾告诫学人的一段话,“当今之中国欲自强,第一策,当以译书为第一事”。鄙人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之托翻译此书,意在为中国政治学的发展作出自己微薄的奉献。
鄙人才疏学浅,对西方泰斗著作的理解定有不透,误译之处在所难免。在此做序实有诚惶诚恐之感,只不过是将鄙人对全书翻译后的理解和感悟抛砖引玉奉献给大家,诚望同仁指正。

张定淮
2003年11月20日于深圳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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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次:2008年 6月第 1版

开  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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