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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作  者:(美)萨伯 著

译  者:陈福勇,张世泰

出 版 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出版时间:2009年06月

定  价:18.00

I S B N :9787108031518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通识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条/案例/工具书    

标  签:综合  美洲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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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 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寨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洽社会的法学素质。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TOP作者简介

萨伯(Peter Suber,1951- ),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Open Access Movement,提倡在科研文献发表的同时,将电子文本在网上公布以便读者免费取阅)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长期担任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也讲授法律、计算机等其他课程。

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社会活动,兼任SPARC(“学者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高级研究员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还是两家网站(openaccessnews和openaccessIetters)的博客作者。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The Paradox of Serf—Amendment)。

TOP目录

推荐(一)期待第十五个观点

推荐(二)一生必读的著作

导读(一)摆脱掩耳盗铃的法律形式主义

导读(二)思想的能力与司法技艺

序言 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导言 奇案背后的法理思考


第一部分 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陈词
观点三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法官陈词
观点四 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陈词
观点五 以常识来判断——汉迪法官陈词
最后判决
后记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六 撇开己见——首席法官伯纳姆陈词
观点七 判案的酌情权——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
观点八 一命换多命——塔利法官陈词
观点九 动机与选择——海伦法官陈词
观点十 生命的绝对价值——特朗派特法官陈词
观点十一 契约与认可——戈德法官陈词
观点十二 设身处地——弗兰克法官陈词
观点十三 判决的道德启示——雷肯法官陈词
观点十四 利益冲突?——邦德法官陈词

尾声

TOP书摘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案情回溯:洞穴探险谋杀案
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纪元4299年5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会员的威特莫尔(Roger Whetmore),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唯一洞口。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来,等待营救人员救他们重见天日。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需要不断增加营救人员和机器。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运送营救人员和机器的难度极大。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大型临时营地。因为山崩仍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好几次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在营救过程中,洞穴探险协会自有资金很快用完,接着八十万弗里拉(纽卡斯国货币)的公众捐助和法定拨款投入营救工作,这笔钱在受困者获救前也花得精光。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
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赖以维生,大家很早就担心探险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饿死了。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营救人员迅速安装了一个相似的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话,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但这些人也不愿意对此提供意见。他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还是没有人愿意出声。之后,洞里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推测(后来证实是错误的)是探险者的无线设备的电池用光了。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被告提供给陪审团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同样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提醒大家,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后,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晕厥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他们被控谋杀威特莫尔。庭审时,被告陈述完证言之后.陪审团主席(一名职业律师)询问法庭,陪审团是否可以仅做特别裁决(陪审团只提供已证明的事实,而把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交由法庭进行判决——译注),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留给法庭根据已经确定的事实做出判断。经过讨论,检察官和被告的律师都表示同意,法庭也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冗长的特别裁决中,陪审团认定上面所述的事实,并且进一步认定,如果法庭裁定上述事实与被告被指控的罪名相符,他们就认定被告有罪。根据这一裁定,审判的法官判决被告谋杀威特莫尔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陪审团解散之后,陪审团成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监禁。初审法官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请求。然而,迄今为止,首席行政长官没有回应这些请愿而采取任何行动,他显然在等待上诉法庭的裁决。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在我看来,处理这一不同寻常的案件时,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不仅公正明智,而且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唯一方案。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行政赦免看来非常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苛。我向各位同事建议,我们一起仿效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之列。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些请求会被采纳,任何人知晓这一案件并有机会彻底了解案情后,都会接受这种请求。首席行政长官拒绝这一请求的可能性非常小,除非他能亲自主持像初审那样历时三个月广泛而深入的听证。主持此类听证(实际上相当于重审案件)与行政长官应有的职能极不相称。因此,我们也许可以假定,这些被告将得到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假如的确如此,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陈词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我感到震惊的是:为了摆脱这一悲惨案例带来的窘境,首席法官本应立刻向同事提议采取一种权宜的方法,这虽然让人无奈却是再明显不过了。我认为在这个案子里,我们联邦的法律比这些不幸的探险者的命运更受考验。如果法庭宣布,根据我们的法律这些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无论上诉中的这些相关人员最终命运如何,从常理上看,我们的法律本身就是犯罪。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只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返一结论,在我看来,这等于承认这个联邦的法律不再彰显正义。
在我看来,我们的法律不会迫使我们得出这些人是谋杀犯的荒谬结论;相反,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应宣布他们完全无罪。我把这一结论建立在两个独立的理由上,其中任何一个都足以证明被告应被宣告无罪。
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第一个理由建立在一个可能会引起争议的前提之上,除非它能得到客观公正的分析。我持的观点是,联邦所颁布的法律或实定法(指相对于自然法而言的、由人所制订的法律——译注),包括所有的法令和先例,都不适用于本案,能代替它们裁决此案的是欧洲和美国的古典作家所说的“自然法”。
这一结论依据的主张是,我们的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一旦这一条件不存在了,在我看来,我们的实定法也就不再有效。我们不太习惯把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适用于我们的整个实定法,但我相信在本案中,这一法律谚语应该是适用的。
所有实定法应该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这一主张对我们来说或感陌生。但这不是因为它所包含的真理是陌生的,只是因为这个真理如此明显和普遍,以致我们很少评论它。如同我们所呼吸的空气遍及我们的周围,以致我们忘了它的存在,除非我们突然失去了它。不管我们的各个法律分支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什么,稍加思考就不难明白其所有目标的根本指向都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极端的情景下,只有剥夺别人的生命才可能生存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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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171

版  次:第1版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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