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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法:根据物权法修订


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法:根据物权法修订

作  者:曹士兵 著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年01月

定  价:52.00

I S B N :9787509302859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实务  >  民法    

标  签:民事诉讼法  诉讼法  债权  物权法  民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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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型法官结合多年的实践和研究独著完成。作者曾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主审多个担保的重大案例,是担保法方面的权威专家。 作者曾于2001年在我社出版的《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重印多次,被誉为法律人士和金融人士的“担保宝典”。本书结合物权法最新规定和近几年担保制度的发展变化,全面细致讲解了担保中各项制度的法律适用和方法。既是一本担保实务疑难问题的指导书,又是一本担保法的教科书,是真正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精品佳作。

TOP作者简介

    曹士兵,男,1967年2月出生。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高级法官。 2002年—2006年,任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兼职研究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参加起草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主要学术成果:
    专著:《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2001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反垄断法研究》(1996年,法律出版社)
    译著:《契约的死亡》(先后收入《民商法论丛》和《为权利而斗争》,1998年法律出版社、2002年中国法制出版社)
    合著:《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00年,吉林人民出版社),《正确适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中国法制出版社)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1999—2002)、《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2004)、《中国民商审判》(法律出版社2003—2004)、《金融审判与银行债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
    在《中国法学》、《当代法学》、《天津社会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人民司法》、《中国法律》、《法律适用》等刊物以及《光明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纸上发表文章近百篇。
  主要代表文章:《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载于《中国法学》2006年第三期,发表于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德国Springer共同发行的《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08年第一期。

TOP目录

导论 中国担保法律环境评论
一、中国担保立法评论
二、与担保相关的司法环境评论
三、与担保相关的执法环境评论
四、未来担保立法应予关注的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担保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担保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类型
第四节 独立担保
第五节 共同担保
第六节 对外担保
第七节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担保
第八节 公司担保
第九节 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
第十节 主合同解除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越权行为与担保责任
第二章 保证
第三章 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担保纠纷案件诉讼程序与管辖
……

TOP书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调整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调整对象——以典型担保方式为核心
典型担保方式,即当事人依法律行为设定的,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用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形式。典型担保方式,相对于非典型担保方式而言,其典型性在于:一、系当事人依法律行为设定,区别于依法取得,后者如法定抵押权;二、运用于经济活动中,区别于非经济活动的其他民事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三、担保利益系债权,而非其他民事权利,也非行政权利、诉讼权利等;四、担保内容以金钱利益的实现为主,但也涵盖一定的非金钱利益。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依据该规定的文义,我国担保法系以典型担保方式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即调整肖事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依法设定的、保障债权实现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法律关系,不调整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中的担保法律关系,也不调整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法律关系以外的担保关系,比如所有权保留、证券回购等,也不调整其他法律或国际惯例予以调整的担保关系,如保证保险、涉外保函等担保关系。从担保法规定的角度看,典型担保相对于非典型担保具有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适用清楚、担保权利义务稳定的特点。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90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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