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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1日 来源:百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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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道专稿】在数字化产品市场上,20世纪早期出版的图书作品和音乐作品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发展态势。伊利诺伊大学的保罗·J.希尔德主要从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认为是法律框架是造成两个市场差异性的最重要原因。
如果你现在刚好想在Kindle上读一本1922年或者更早时期的畅销书,好消息是——在1913年到1922年间出版的畅销书现在几乎全部(具体数字是94%)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电子版本,并且可以免费阅读。
但是对于1923年或是更晚些时候出版的图书而言,就是另一种情况了。1923-1932年间出版的167本畅销书中,只有27%获得了电子出版授权。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从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情况来看,1923年是一个分水岭:在1923年以前出版的几乎所有作品(除了一些特例之外),现在都没有版权限制;而在1923年以后的大多数作品都拥有版权保护。那些没有版权限制的作品被制成电子书发行的可能性非常之大。同时,这些作品重新印刷出版的几率也非常大。
但现在有一个问题:伊利诺伊大学的保罗·J.希尔德的一项最近研究显示,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与上述情况并不一致。事实上,相比1923年以前那些没有版权保护的作品,1923年以后的歌曲在网络上更为常见。
希尔德所使用的数据库收集了从1913年到1932 年间发行的所有未重名歌曲(以保持数据简洁),他发现这个数据库中的绝大部分作品都可以在iTunes上找到,这与歌曲的出版年份并无关系,“大多数作品都可以从多个艺术家的唱片中找到。”1913-1922年是没有版权限制的,希尔德发现这一时期的作品有72%出现在了iTunes上,同时而1923-1932年间发行的音乐作品也有62%可以通过iTuens搜索到。
在YouTube上的情况也大体相似,数据库中不受版权限制的作品有70%能在YouTube上找到,同时,对于版权保护的作品而言,这个比例是77%。平均下来,每首不受版权限制的歌曲能在网上搜到9.8个版本,而具有版权保护的作品在网上流传的版本反而更多,平均每首歌可以搜到14个不同的版本。“就版权保护的现状来看,”希尔德写道,“在YouTube上搜索这385首老歌几乎是不存在任何障碍的。”
为什么受到版权保护的歌曲反而在网上传播得更为广泛呢?希尔德说,这一现象可能与版权保护无关,人们的音乐偏好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曾经有数据表明在1923年以后发行的音乐作品确实更受人们欢迎。”从希尔德的数据也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数据库中较晚发行的作品(1923-1926年)的平均访问量(112,000次)远远高于早期作品,而后者的平均访问量只有39,000次。
对20世纪早期出版的图书作品而言,版权保护对这些作品的市场规范起到了很大的影响,那么,为什么版权保护却似乎没有能对同一时期的音乐作品起到相同的作用呢?
希尔德提出了两个推测。
首先,对音乐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实际上要比对印刷文字进行数字化处理容易得多(因此也更加便宜)。希尔德解释说:
一张黑胶唱片或音频母带可以直接转换成直接上架的数字作品,并立即进行销售。但对于一本图书而言,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完成扫描的工作,但想要把它做成看起来比较专业的电子书(而不是用原书扫描制成的劣质品)投入市场,就需要通过文字处理软件对这些扫描后的文字进行处理,重新设定字体并对文字版面进行优化。考虑到即使是现在最优秀的光学扫描软件也会在扫描文字中出现误差,因此,如果要制作一本面向大众市场发行的电子书,就必须要对扫描后的文字排版重新进行校对。
另一个原因是:相比图书消费,购买音乐作品会更加便捷,特别是针对经典音乐作品而言。只需要花几分钟就可以购买一首音乐作品,类似Pandora这样的服务还可以帮助人们进行模糊定位来搜索早期作品。而对一本出版时间较早的书进行数字化处理,情况就正好相反了。这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消费者们也可能对此不那么感兴趣,这本书本身也可能缺乏吸引力,比如这本书只是一份课堂作业的要求或来自朋友的推荐。“音乐市场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吸引力和高效率,这就更加刺激了音乐出版商对早期音乐作品的数字化处理。在这一点上,图书出版商面临的情况却正好相反。”希尔德写道。
但是希尔德认为,无论是对音乐作品还是对图书作品的数字化处理,这两种行为都不能真正地被视为违法。早期音乐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而同一时期的图书作品在网上却少有人听闻,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因为两个法庭判例为这两类作品的版权保护做出了不同的解释。
根据2002年法院对兰登书屋起诉罗塞塔图书公司一案的判决,任何一家出版商在以电子书的形式对图书进行再版时,必须重新获得作者的授权许可。根据第二巡回法院的解释,出版社有权决定出版具有“图书形式”的作品——这种“图书形式”并不包括电子书在内。如果出版商想要针对它们已出版的任何一部作品制作电子书,那么他们必须就这一问题与图书作者重新协商。
对于唱片公司而言,情况又不一样了。针对1998年针对布西与霍克斯音乐出版公司起诉迪斯尼公司一案,第二巡回法庭做出了相反的判决。在此案中,迪斯尼在其发行的电影视频《幻想曲》中引用了斯特拉文斯基(Stravinsky)的歌曲“Rite of Spring”,法庭需要裁决迪斯尼的行为是否对这首歌构成了侵权。布西公司拥有斯特拉文斯基(Stravinsky)的版权,并认为这首歌在1939年的初次授权范围包括了“当时所知晓的唯一形式,即用于剧院观看的胶片电影。”
法院驳回了上诉,站在了迪斯尼一方:“将原来的音乐转换成新的形式,被授权的一方不需要与版权所有者就新的授权进行协商,”希尔德写道,因此“音乐出版商可以直接对旧唱片进行数字化处理,而对于图书出版商而言,他们则需要通过相互竞争才能与作者重新签约获得授权,或者是需要雇用律师与作者协商并签订新合同。”
希尔德在邮件中解释说,他认为法律框架是造成两个市场差异性的最重要原因,图书扫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或是消费者的偏好所造成的影响都是次要的。“如果版权法能够得到修改,我认为音乐和图书市场之间的差距将会迅速缩小。要记得,在1913-1923年间出版的不受版权限制的畅销书中,有94%都已被制作成了电子书。尽管图书数字化处理的成本更高、电子书市场的利润也相对较少,然而一旦取消了版权限制,现有图书的数字转化率仍然会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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