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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27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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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早期版权经济学研究看,版权对于经济学家来说一直是一个不太清楚的概念。有些经济学家反对版权,认为市场可以良好运行,无需版权。接受版权观念的人认为,对于社会整体来说,版权既有成本也有收益。对版权问题的讨论,经常用到福利经济学,因为福利经济学主要应对与折中有关的问题。
帕累托最优不能为版权研究提供指导性原则
在标准福利经济学中,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由帕累托最优来表达,它指这样一种情况:一个社会成员的福利改进,无需以另外一个成员福利的恶化为代价,此时,用于改进福利的资源不再继续进行重组。此类福利经济学的出发点是一般均衡理论,认为如果经济体中的所有市场均充分自由、完美竞争,那么市场本身就可以达到某个独特的帕累托最优的资源分布。在假定收益递减的情况下,市场力量将达到稳定、高效的均衡。失灵的市场及其波及的市场将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
市场失灵的原因包括:出现无定价产品(比如公共产品或者外部产品)、出现市场干预力量、市场缺失(也就是市场风险过大、或者市场预期不良)、或者交易成本过高。在应用经济学中,人们倾向于研究如何消除市场失灵,比如采取降低税收、推行鼓励竞争政策、或者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等办法。此类理论进路的优点是:它无需引入对公平的规范性要求而寻找提高效率的办法。帕累托福利经济学被认为为此类将市场失灵最小化的政策提供一般性的指导,它无需对利益各方价值消长做详细考察。Pigovian福利经济学研究单个市场里如何实现部分均衡的问题,单个的市场对一般均衡的要求不高,达到一定程度的均衡就可以了。
然而,帕累托福利经济学有其缺陷,对版权政策制定几乎没有指导意义。一般情况而言,利普西和兰开斯特(1956年)证明了:市场扭曲的部分消除并不能自动改进福利,因此面对现实中不可能避免的市场扭曲,没有政策制定上的一般性原则。就知识产权而言,实现帕累托或者Pigovian福利经济学要求的独特资源最优化配置的“首要的最佳解决方案”不存在:知识产权不能消除市场失灵。版权作品的准公共产品特点可以削弱市场失灵,但在这个削弱过程中,又引入了其他市场扭曲,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了版权拥有者的市场力量和交易成本。换言之,法定的版权可以公共产品“私有化”,却引入了垄断因素和交易成本,这些都干扰了完美竞争市场的形成,而完美竞争的市场是有效提高福利的必要条件。
因此版权只能是“次要最佳解决方案”。这意味着,无法得出版权保护的办法比其他办法更能促进福利的结论。无论什么时候,市场总是倾向于偏离竞争性均衡的轨道,为了知道版权对总体福利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复杂的成本和收益分析。之所以这样,有两个原因:首先,版权保护并不是实现理想市场的必要办法,因为它在削弱市场失灵的同时引入了其他市场扭曲;第二,试图将版权作品市场推向完美均衡的版权保护政策,在相关市场中引入了市场扭曲因素,它是否能提高福利,尚不清楚。
成本-收益分析
很多版权经济学研究都采取了福利经济学的进路,试图弄清楚版权保护制度对社会形成的成本和收益及其相对关系。有时候,此类研究试图弄清楚不同类型利益方的利益所在,不过是另一种形式而已,目的还是一样的。这类研究文献找到不少抵消性的因素,这些因素需要进行研究,以便衡量出版权对社会福利的总体影响。其中不少文献属于复制经济学范畴,本报告后面有评论。这些研究还评估了非授权复制对福利的损益,采用了完美竞争的市场导致帕累托最优的观点。如我们上面所说的,版权保护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对于信息产品市场的研究集中在网络效应、收益递增甚至自然垄断、以及“信息经济”所带有的公共产品特点等方面。因为存在上述市场扭曲,从版权保护这样的公共管制上,很难得出一般性的、永恒不变的合理性结论。
不仅如此,与导致市场失灵有关的市场条件随时间推移可能会变化,例如技术进步。技术进步本身就是一种市场“失灵”,因为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它不能达到静态均衡。在当代版权产业中,技术变迁以各种方式改变着问题的条件。例如,数字复制技术在使用者中间的扩散,使任何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可复制的文化产品,陷入重重问题之中。新复制技术以及其他信息通讯技术还可以让供应商降低成本并开辟新市场或者让版权管理更加有效。在绝少有地理限制的在线市场上,收益递增和网络效应大增,同时市场竞争加剧。回顾过去,数字化来临之前——唯一的非授权复制方式是打字和影印出版物、或者用VHS录像带和录音带录制电视和音乐节目——经济学家关于版权问题的结论是非常不受欢迎的,不管当时的分析是多么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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