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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27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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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作为(临时性的)垄断权
十八、十九世纪的经济学家对版权问题早期论述主要是围绕法定垄断权和版权拥有者(作者和其他人)抬高价格的问题,有了这两个条件,版权拥有者就能把收入作为激励投入到版权作品的创作中,从而提高版权作品的产量。在这个视角下,版权基本上是“作者取酬”和垄断“罪恶”之间的折中和妥协。最早对版权问题作系统的经济学分析的经济学家是普朗特(1934年),他仍然将版权视为一种垄断,并着手探讨了一系列相关问题,现在的版权经济学将这些问题描述为“道德风险”、“寻租”和“商业模式”等问题。当时的经济学思维里,对垄断是痛恨的,因此经济学家通常对版权问题持有怀疑或者模棱两可的态度,经济学界现在依然对此争议不断。尽管如此,普朗特重新定义了版权的经济理性。
版权问题论证的改进
总的来说,二十世纪里,支持版权保护制度的论证以两种方式得到了改进。首先,版权不再视为纯粹的垄断。其次,与版权收益相关的理论概念得到发展,版权收益得以在更精确、更广泛接受的概念下得到理解。
垄断性竞争而不是垄断
受到版权法律保护的产品经常是具有高度差异性、垄断性竞争的商品。它们彼此异质,却也存在很多可以替代的相似产品。虽然有效的版权保护制度阻止了竞争对手开展相同产品的营销,但是权利人的市场影响力还是受到仿冒产品和跟风产品的制约。权利人独享数千种产品中的一种的专有版权——以相同方式满足某个特定的需求——并不拥有完全的垄断权。因此,版权因垄断定价而来的社会成本大大减少。
版权作品作为准公共产品
版权的合理性还可以论证为一种私人为公共产品提供财政支持的组织手段。这条论证路线最后演变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主流的版权合理性论证,吸收了关于公共产品和信息产品的当代理论。信息产品不同于大多数有形的产品,因为它们倾向于拥有某些公共产品的特点。另一方面,公共产品并非排他的:使用它们的排他的(财产)权利不成立。另一方面,公共产品不具有敌对性:一个人使用这类产品不会阻止其他人使用。
公共产品的市场表现出一种特殊类型的市场失灵。因为完美的公共产品使任何人都受益,不管他是否对产品的生产做了投入,对于理性个体来说,投入制作成本的积极性不足。使用者可以搭便车,并指望他人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受益。在自由市场条件下,搭便车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
版权作品很少是完美的公共产品,但是它们也经常很难从公共产品中区分出去,它们的重要特点是非敌对性。也就是说,它们是“准公共产品”。当版权作品很难做到排他的时候,它们就倾向于披上华丽的外衣。它们身上的部分价值来自那些没有参与生产投入的人对它们的使用,因此,这类版权产品的市场价值并不反映它们的全部社会价值。
有效的版权保护制度提高了被保护作品的排他性。版权保护的目标是让权利人能够阻止他们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权利人因此能够提高收入,以接近受保护作品的全部价值。从这个角度看,版权助长了提供作品供给的金钱激励。与补贴相比,版权是一种对付准公共信息产品供应不足的反制措施,保留了大部分市场的合作机制,尽管这是一种垄断性竞争的市场。版权垄断允许版权拥有者制定高于制作成本的价格,在市场上行销作品,直到版权保护过期。然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成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产品,既不是敌对性的,也不是排他性的。
版权产业与众不同的成本结构
对于像版权作品这样的信息产品来说,制作第一本原版的固定成本相对较高,而复制和行销的可变成本通常非常低。例如,拍摄一部电影的成本经常达到数百万欧元,而完成了的电影,其供常规终端用户使用的拷贝(比如说DVD),制作成本不足1欧元。这个成本结构进一步带来两个版权理性。
首先,因为版权作品带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这样的成本结构使得激励问题变得恶化。固定开发成本越高,与可变复制成本相差越悬殊,搭便车的成本优势就越大。特别有意思的是投入了开发成本的供给者,对没做投入的供给者来说,显得十分弱势。搭便车的商业用户无需收回前期制作成本,他们可以完全根据复制成本提供副本。更为严重的是,搭便车的人可以免于进行新版权作品的市场测试。在这种特别的信息产品的成本结构下,创作者和补充他们的人将面临难以收回开发成本的困境。新版权作品的供给将低于社会需求水平。版权于是保护那些投入了开发成本的人。与此相对照,搭便车的正面外表将使得终端消费者直接受益,因此经常是可以忍受的(参见第五部分)。
收益递增
版权产业的典型成本结构加强了版权理性的进一步发展:于是出现规模收益递增的概念。收益递增是在技术条件既定的情况下,潜在生产函数的一种特点。对于很多信息产品来说,多制作一个副本的边际成本几乎不增加。因此,平均成本随着制作副本数量的增加而下降。在经济学对信息产品市场的理解中,这是一个重要的认识:自由市场里,利润最大化的定价机制不能以边际成本为基础。数字信息产品是这个认识的极端例子:制作/复制的边际成本很低且不增长。
规模化的收益增长,也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自然垄断”。自然垄断是这样一种情形:垄断供应商可以更加有效率地提供市场供给,比在数个小供应商间竞争的条件下更有效率。政府管制可以减轻自然垄断的副作用。例如,政府可以要求垄断制造商缴纳由两部分构成的税,税额约等于边际成本定价,以及其他一些用于收回固定开发成本的价格。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在版权产业中普遍采用(例外的情况可能仅仅是广播)。价格歧视在市场调节下也可能出现相同的结果,下面我们会谈到这个问题。
到目前为止,在数字信息产品市场上的收益增长是否会达到形成自然垄断的程度,还不清楚。版权作品市场里的补偿因素包括产品差异化、具体产品需求的典型的挥发性、以及低固定成本,这些因素至少存在于某些版权作品市场上。在挥发性和竞争性的市场上,长期维持垄断,同时极大地操控价格,这恐怕是不可行的。
自然垄断的条件一旦满足,版权保护就不再是对竞争的限制。想要享受永久垄断,那么首先要求对创作进行投资,版权保护能够保证这一点就可以了。数字信息产品可能会出现双重垄断:一方面,依法形成的版权和版权保护是一种垄断;另一方面,市场开发过程中发展出的自然垄断。不仅如此,政策制定者还要通过版权政策制定,不仅鼓励创新和创造性,还要对有形成自然垄断倾向的市场进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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