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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27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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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赋予创作者对作品的临时专享权利——大致相当于一种产权。版权产业里有些中间商是版权的拥有者,而创作者经常把版权的大部分出让给专门从版权的商业化经营中获利的公司(例如出版社和唱片公司)。在实践上,中间商持有版权,并在商业化经营中将版权收益大部分据为己有。
最常规的经济理性认为,版权为创意性作品的创作提供激励,没有这种激励,创作就不会达到社会需求的水平。版权因此被认为纠正了市场失灵,因为版权作品具有部分非排他的特点,在版权产业中形成截然不同的成本结构。
如同任何一种形式的国家干预,版权保护也有成本。一方面,版权保护制度产生管理和执法成本,这种成本被视为“无谓的损失”,意味着版权保护使用了资源却不生产有销路的产品。这里面还包括版权贸易中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版权在传统上被视为建立某种垄断,以此保证权利人制定比竞争条件下更高的价格。如果版权与高价格相联系,那么版权保护制度就产生额外的成本:它将排除那些愿意支付高于产品边际制作成本的价格购买产品,却不愿意按照商品的高价格购买的潜在消费者。从这个角度看,版权政策制定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版权作品的低效用和低制作成本之间形成某种折中。这种折中是很多研究的焦点,有时候它表现为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利益折中。然而,版权阻止了创作者利用先前作品进行新创作,因为他们不愿意支付版权拥有者所要求的获得相关版权许可的成本。这样,具有荒谬意味的是,过度版权保护将导致新作品创作数量的减少。
某些与版权保护有关的成本随着版权定义严格程度的提高增加。与此同时,经济学模型假定,版权保护程度取决于报酬递减的情况。换句话说,正确的版权保护水平是有限度的,这是与版权保护中的例外和限制有关。
在这个最常规的概念模型之外,很难再有别的办法理解现有的版权经济学文献了。分析方法多种多样——例如新古典价格理论、福利经济学和产权理论等——很多研究者同时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研究范围从版权保护的一般情况,到版权保护的适当力度,以及对版权法规的具体问题的讨论等。
另外一个重要的区分是:一方面的纯理论工作与形式化的建模,另一方面的经验研究。最后,复制技术突飞猛进,版权产业在过去十年里变化很大,有必要重新审视早年关于版权的一些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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