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而优书店与富士康争议始末
作者:陈定方 时间:2011年03月29日 来源:作者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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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7日,富士康(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学而优(深圳市学而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铺位租赁达成了《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富士康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第十工业区富士康工业园D12栋商业街第3号铺面出租给学而优使用,租赁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500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5;期限自2007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3月17日止;租赁房地产用途为商业。 2007年4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对该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合同登记号为:宝HF018367号。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交付了30,000租赁保证金。此后,学而优每月按时交租,双方一直相安无事。
2010年12月14日下午四点过,富士康突然致电学而优,要求学而优方面前往其园区,称有事要谈。问其何事,对方不予答复,只称来了再说。学而优方面连忙从广州出发,赶到富士康办公室时,已近晚上八点。见面后,富士康方面就称因其公司要将现在学而优书店所在位置另作他用,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对此,学而优方面深感震惊,当场表示希望对方严格遵守合同所约定时间,继续履约,且因并非对整个商业区进行改造,即使富士康方面要用到相当于这个面积的地方,可否在书店左右的多家餐饮商家中再做选择,毕竟园区中除工厂食堂之外,还有众多餐饮商家,而不要使用三十来万人的厂区中唯一的书店位置。富士康方面表示没有办法,已经这么定了,还说反正我们也是要对你们进行赔偿的。接下来的几天,学而优方面多次电话联系对方,希望能够对这一决定进行调整,希望书店能够继续经营下去,同时,学而优也用函件的方式强烈要求富士康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合同期满。后来,富士康还是不顾学而优对解除租赁合同的强烈反对,分别于2010年1月1日、2011年2月28日、2011年3月21日发函至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限令学而优于2011年3月22日前必须撤场,否则,采取强制措施清场。
学而优一方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也告知富士康这样违约的法律后果,在向其所致函件中,学而优提出了具体的赔偿方案,包括因此造成的图书损失、装修损失、裁员损失等,但富士康方面除了不断催逼外,并未给出任何赔偿方案,期间曾答应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学而优方面至今未见到任何评估机构进场进行评估。
今年3月21日下午,富士康突然拒绝与学而优商量赔偿方案,声称移交律师来处理,学而优方面对此无异议,表示愿意将争议交由法律处理,但时至今日,学而优方面始终没有收到任何司法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为了保证学而优书店的正常运作不受双方争议的影响,学而优于3月23日主动向深圳市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3月25日,当学而优方面通过深圳龙华街道办告知富士康已经按照他们的意见用法律方式申请仲裁双方争议后,26日晚上,首先要求用法律方式处理此事的富士康居然采取了非法措施,通知学而优员工27日不能再去上班,同时断水断电。
3月27日早上6点45分,学而优员工还是带着侥幸心理正常前去上班,希望富士康只是说说而并不会真的采取这样粗暴的方式。但他们确实进不去富士康园区了,出入牌在门口的机器上显示“異常卡片不能通行”字样。据当时值班保安透露,“上头有交待”。由于正常劳动权利被粗暴地剥夺,员工们很愤怒,希望警察出面能够让他们进去上班。7点12分,员工拨通110电话并讲述原因,7点22分深圳油松派出所电话回复:“这件事不能处理”,同时让找富士康分管的相关部门协助协调,但断水断电及员工不能进店上班本来就是其相关部门通知的,又如何找他们?8点02分,学而优员工发报警短信至0755110,8点03分收到回复短信:“收到,马上通知民警过去。”8点33分,民警尚未到场,员工再次发短信至0755110询问为何民警尚未到场。8点39分,0755110短信回复:“收到,已再次通知民警处理。”结果到了9点23分,还是没有警察到来。无奈之下,员工拨打深圳公安督察队电话,对方回复:“这种事情要找法院起诉,我们无法处理。”员工向其质疑,学而优书店是在工商局合法登记的企业,公司之间的争议应该寻求法律的途径解决,而且我方已经就此事向深圳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受理,富士康方面应该等待仲裁处理结果,不应无理剥夺员工上班的权利,而现在遭遇无理阻拦,公安督察队就应该让110履行职责,对方这才回复“我们了解一下情况”。但到了3月27日中午12点为止,督察队也没有任何回复,深圳警方也没有派人来协助或者了解相关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学而优出差在外的公司总经理也打电话至督察处投诉,督察队接话人说,我们这里只处理110不作为的事,总经理告诉他就是因为110不作为才打来电话的,并告知了前面拨打110电话及短信110的情况,接话人也才说“那了解一下情况”。直到下午三点左右总经理打回督察队询问其了解的情况,回答说:“这事我们不管,去街道办事处或者打12315吧。”常言道“遇事找警察”,我们寻求政府保护我们正当的劳动权利, 他们却不管不顾,督察队居然叫打12315热线(我们理解这是消费者遇到消费问题才打的电话)。如果0755110认为这事不该警察管,他们应该直接回信告知这不该警察管,而不会两次都回复“收到,马上通知民警过去”和““收到,已再次通知民警处理。”既然0755110认为警察应该到场而最终警察并未到场,那么,我们不知道这里面究竟有啥猫腻?
在富士康提出提前解约的时候,富士康声称给予提前解约赔偿,但至今未付分文,没有任何具体赔偿方案;富士康声称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来对装修进行评估也没有任何下文;富士康方面声称由律师依法解决争议,却至今连律师影子都没有见到。富士康强行剥夺生产线下员工寻求的阅读自由已让我们无语,如今又以如此粗暴的措施处理应该依法解决的问题,让人情何以堪?现在政府都说了不得暴力强迫搬迁,富士康的这种作为究竟谁给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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