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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6日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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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张抗抗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建立“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她在提案里说,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上述规定欠缺,根本无人从广电组织拿到广播权使用报酬。“事实证明,这种制度欠缺,严重影响了广大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影响了我国广电组织的公众形象。”她建议明确《著作权法》中广电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的制订部门,将著作权人权利落到实处。另外,高校或图书馆复印图书时也应当向作者支付费用。很多高校常常会复印教材或外文书籍,如果复印量很大就会影响原著的销售,因此规定学校必须向集体管理组织付费才能复印。
我们先看看对广电组织、图书馆、复印教辅书籍收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一系列行为,这些行为可以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其中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在报道时引用著作权人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因此张抗抗委员要求从广电组织或图书馆拿到使用报酬,可能存在困难。因为大多数文学作品在被使用时,处于“合理使用”范围。
张抗抗委员的提案中最值得思考的其实是对高校复印图书征收版权费。 某些国家的确采用了类似建立“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来对版权人进行补偿,荷兰、德国的相关法律中都有类似的规定,美国、瑞典等国也有类似的机构在运作。但笔者对这种方式是否能在中国有效运行抱有怀疑。
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对谁进行收费?有几种选择。一种是对复印店进行收费,但这将伤及正常复印的顾客;还有一种是在教材等复印情况严重的图书出版时征收“复印税”,但这样势必会抬高书价,导致复印情况更加严重。第三种是对设备收费,例如对复印机生厂商征税,但这样做的副作用与第一种一样。
即便确定了征收方式,还有一个问题:谁来进行收费?根据张抗抗委员的提案,她希望“文著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能够承担这一职责,就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样。不过这个协会实在难堪此任,这是因为该机构缺乏竞争,在民间名声也有争议。以音著协为例,它是中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而在国外,这种组织不仅完全是民间组织,而且往往有多个并存,互相竞争。每位作者都能自己选择加入某一组织,以确保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中国,缺乏竞争的文著协、音著协,可以随意代表作者和音乐人,这样的组织很难保证能够真正为版权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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